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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新刚与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曹*、齐*及原审被告河南基*限公司、山东*水利局、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二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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