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林州**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民法院(2014)安*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安*执字第24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在中国邮政*民大道支行存款人民币100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