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藤以来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藤以来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藤以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工程款91328元;驳回反诉原告藤以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3元,反诉费1087.50元,合计3170.50元,由藤以来负担。惠州*民法院对藤以来的上诉作出(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藤以来将其位于惠州市*实验学校对面的厂房和宿舍租给广东*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藤以来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藤以来将其位于惠州市*实验学校对面的厂房和宿舍租给广东*有限公司所得的租金,扣留数额以94713元为限(支付工程款91328元、案件受理费2083元、执行费130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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