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湖南中**限公司、怀集**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潘*与湖南中*限公司、怀集县公路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南中*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潘*支付工程款1123415.67元,并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潘*。被执行人怀集县公路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潘*支付工程款4475373.75元,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622651.25元,在2015年1月6日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被执行人怀集县公路局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由于俩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冷坑人民法庭于2015年3月21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中*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加州支行[账号:3100023319024543626)的存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叁仟柒佰元正予以扣划。被执行人怀集县公路局于2015年3月25日支付了2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对余下的欠款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另案与被执行人怀集县公路局有间接关系,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中*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重庆加州支行[账号:3100023319024543626)的存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叁仟柒佰元正予以扣划。被执行人怀集县公路局于2015年3月25日支付了2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对余下的欠款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另案与被执行人怀集县公路局有间接关系,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等待另案判决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怀法执字第18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