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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黄**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9月6日作出的(1994)和法经审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工程款人民币9756.49元,被执行人黄*应在判决生效后一月个内付清,被执行人黄*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因被执行人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于199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黄*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1994年9月6日作出的(1994)和法经审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成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工程款人民币9756.49元,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执行人黄*成负担。除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元外,仍欠人民币5056.49元。申请执行人叶*同意被执行人黄*成从2015年8月始每月给付人民币800元,直至付清上述欠款人民币5056.49元止。被执行人黄*成同意本院直接从其在中国建*限公司和平支行账户3196019980120068320每月工资收入依法提取。二、本案的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黄*成负担,被执行人黄*成也同意本院直接从其在中国建*限公司和平支行账户3196019980120068320每月工资收入依法提取。三、申请执行人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成在中国建*限公司和平支行账户3196019980120068320的存款冻结。四、申请执行人叶*对被执行人黄*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案结案。五、被执行人黄*成应自觉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叶*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黄*成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黄*成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

二、提取被执行人黄*在中国建*限公司和平支行3196019980120068320账户上工资收入,提取金额为每月人民币800元(自2015年8月起提取至付清欠款人民币5056.49元和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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