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金爱球诉被告张**、赵**、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陈**、金爱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爱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