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朱**与朱**、楼革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朱**、楼革新、浙江景**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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