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朱**、楼革新、浙江景**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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