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楼永生与楼伟民、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永生与被执行人楼伟民、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楼伟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58547.9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楼伟民、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金**第694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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