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智诉被告**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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