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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公司与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智诉被告**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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