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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为与被上诉人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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