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5206元,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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