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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5206元,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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