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李*、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李**以双方在另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对被告李*、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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