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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建设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为与被上诉人王建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4)衢龙溪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徐**向本院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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