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为与被上诉人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2012)舟嵊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4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