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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郑*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为与被上诉人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2012)舟嵊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4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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