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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正国与杨*、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游**因与被上诉人游正国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游**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该是股权转让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上诉人住所地为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即广东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以两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的原审原告诉求的具体情况,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原审法院作为涉台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杨*、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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