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曾*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曾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