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福建**限公司、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福建**限公司、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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