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福建**限公司、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刘*与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继续与厦门**限公司、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陶**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林**、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与谢**、周**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洪*与罗长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