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洪*、原审第三人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刘*与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继续与厦门**限公司、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陶**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林**、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与谢**、周**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薛**与王**、厦门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