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罗长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洪*、原审第三人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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