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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