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阳诉与被告黄**、李**、福建**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9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97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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