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限公司、陈**因与被上诉人蔡继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限公司、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限公司、陈**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厦门**限公司、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