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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哲诉被告洪建成、第三人林金量、李**、南安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哲诉被告洪建成、第三人林金量、李**、南安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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