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哲诉被告洪建成、第三人林金量、李**、南安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