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陶**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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