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刘*与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继续与厦门**限公司、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黄**、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哲诉被告洪建成、第三人林金量、李**、南安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裁定书
胡**与林**、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与谢**、周**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福建**限公司、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