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伟诉被告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余**以本案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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