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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为龙海市海澄镇埭新村锦地尾138号,经常居住地亦不在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的住所地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款的履行地,一审法院裁定厦门市海沧区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给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厦门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是厦门微**有限公司的股权,厦门微**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厦门市海沧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厦门市海沧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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