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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