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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