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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