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福州**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姚**对被告福州**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刘**与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有限公司与柯**、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黄**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陈**、福建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福建**限公司与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森**公司与刘*、刘**、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曾**、第三人林**、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