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