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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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