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传述、陈**与被告林**、林金表、陈**、黄**、俞**、肖**、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通知游**、陈**、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传述、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苏**、林**、林金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游**的委托代理人游在祥到庭参加了诉讼,陈**、黄**、俞**、肖**、郑**、游**、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王传述、陈**于当庭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
王传述、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传述、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8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860元,共计人民币15640元,由王传述、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