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被执行人徐**、福建**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徐**、福建**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福建**民法院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物――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25幢506室房产已通过网络拍卖成交。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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