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永**任公司等与济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与被告**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2元,由原告济**责任公司、杨*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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