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与被告**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永**任公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2元,由原告济**责任公司、杨*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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