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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张*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姬**、张*与被上诉人王*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济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驳回姬**、张*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姬**、张*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上诉人辩称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姬**、张*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及付款履行地均在济南市历下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双方转让的标的物为山东**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姬**、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姬**、张*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当由济南市历下区管辖。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股权转让款的给付,原审法院以转让股权公司的住所地为管辖地,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王*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2014年3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及相关说明》,但未约定管辖问题。被上诉人王*提交的起诉状载明,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姬**、张*的诉讼请求是:1.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股权转让款340万元及利息。2.判令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商铺3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130万元。3.判令上诉人出资48万元的三氯化磷项目由被上诉人收购;被上诉人出资50万元的东营世强项目由上诉人收购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即:1.关于股权转让问题。被上诉人将其持有的山东**有限公司的42%股权转让给上诉人,股权转让登记已经完成,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340万元及利息。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并不涉及公司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商铺3房产的买卖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关于三氯化磷、东营世*等项目的转让问题。是因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姬**、张*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桂花园;双方诉争的房屋也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桂花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济南**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当由济南**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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