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余贞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清流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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