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大田县**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325651股股权归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支付申请人现金分红款268341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一、二审)74036元;五、承担案件执行费5875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避免案件超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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