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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岚与高能宝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岚*与被上诉人高能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虽然上诉人曾岚在上诉时提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但该申请未获批准,且上诉人曾岚于2015年4月7日拒收本院依法邮寄送达的二审缴费通知书。因上诉人曾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曾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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