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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李**尚欠其股权转让款45万元,并提供复印自工商局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2010年10月21日,宋**与济南德**有限公司签订的退出公司协议书,以及同日有李**与宋**签名字样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各一份,在该两份协议书中载明了宋**退出济南德**有限公司,并自愿将原持有的济南德**有限公司15%股份归李**所有,双方转让金及手续已经交接完毕的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是否应向宋**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本案需要查清的关键事实是宋**与李**之间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原审判决在对该两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均未予查清的情况下,即认定李**尚欠宋**股权转让款45万元,并判决李**承担还款责任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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