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88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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