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郑*、郑**、泉州**开发区清濛小博士幼儿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郑*、郑**、泉州**开发区清濛小博士幼儿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12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蔡**负担,本院准予减交,按500元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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