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陈**、姜**、张**、黄**、冯**与被执行人姜**、郑新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陈**、姜**、张**、黄**、冯**与被执行人姜**、郑新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配置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寿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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