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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