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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后收取8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400元,由原告何*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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