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春诉被告南京禧**限公司、第三人黄加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樊**
申请执行人晏*与被执行人陈**、新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益**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严*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南京蓝**有限公司二十号水上服务区加油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与被告缪金*、缪**、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周**、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熙程投资”)与王**、浏**森林场(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汇森林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王**、浏**森林场(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雷诉张**、深圳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