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陶*与被告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春诉被告南京禧**限公司、第三人黄加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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