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卫与被告南京蓝**有限公司、南京蓝**有限公司二十号水上服务区加油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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