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晏*与被执行人陈**、新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晏*与被执行人陈**、新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0048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在新沂**限公司持有15%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变更上述股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在新沂**限公司持有的15%股权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陈**在新沂**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归申请执行人晏明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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