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蔡**、蔡**、荆州市**有限公司、荆州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4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77元,减半收取15838.5元,由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