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魏全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树松,被上诉人魏全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