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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魏全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树松,被上诉人魏全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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