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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2014)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汉**限公司上诉称:淄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淄博**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纠纷,属于变更之诉,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诉求未提出财产给付请求,未涉及争议金额的问题,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的住所地在临淄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根据《最**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武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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