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芹、衣正民诉被告边希路、边希红、淄博浩**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美芹、衣正民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美芹、衣正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美芹、衣正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于美芹、衣正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