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喻**、范**、丰志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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